1.【營業地址】住家可以做為公司登記地址嗎 ?

要將自己的住所做為公司的登記地址,基本上是可以的。
但只能做為公司登記的地址,不能當作營業場所。而且不
是所有的營業項目都可以,還是有些限制的。


2. 【營業地址】住家改做營業用,房屋稅及地價稅會增加多少?

【房屋稅】
住家用稅率:1.2 %
營業用稅率:3%
非營業非住用:2%

【地價稅率】
住家用稅率:2 /1000
非住家用稅率:10 /1000

當住家做為營業登記用時,
房屋稅約增加1倍,地價稅會增加5倍。若您營業面積只部分使用,最多可以申請1/6營業使用。


3.【資本額】資本額要登記多少?
廢除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公佈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公佈日期:98/04/15

為推升我國於世界銀行發布之全球經商環境報告評比之排名,改善我國經商環境,本部研議修正公司法第100條及第156條刪除有關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亦即廢除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制度。預估排名可由第157名推升到與紐西蘭等69國並列第 1 名。該修正草案業於98年4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廢除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後,本部已研議配套措施如下:
一、公司法第393條規定資本額為登記事項,公示於資訊網站予大眾知悉,可保護交易相對人之交易安全。

二、公司法第388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則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如有涉及違反同法第211條情形,資本額不敷設立成本,即資產不足抵償負債時,公司登記機關應不予登記。

三、公司法第10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未辦妥延展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對公司加強查察是否構成命令解散情形。

四、為加強查察公司設立登記後是否有公司法第211條情形,本部將定期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核對相關資料。

五、具體個案如經檢舉有虛設人頭公司情形,由主管機關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六、現行實務上,針對百分之五之公司進行事後抽查驗資事宜,仍持續進行,如發現有公司法第9條情形,由主管機關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廢除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制度後,公司申請設立時,資本額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足敷設立成本,登記機關即准予登記。如此,在目前經濟環境欠佳情形下,業者可用基本開辦成本成立公司,毋庸閒置多餘資金,有助於民眾創業,並期能藉此促進經濟發展。


4.【政府規費】收費說明

【公司組織】
公司名稱預查:300元 。
公司登記:資本額400萬以內1000元,400萬以上依1/4000計。

【商號】
商號預查:300元 。
商業登記:1000元。


5.【營業項目】如何選擇?

公司營業項目您可至http://gcis.nat.gov.tw/cod/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查詢系統』查詢您所要從事的營業項目及行業代碼。
營業項目代碼尾數是1者,即為特許項目,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取得執照方能經營。
例如:
營業項目代碼:G601011
營業項目:航空貨運承攬業
定義內容:依民用航空法之規定,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民用航空運輸業運送航空貨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質之國際貿易商業文件而受報酬之事業。
主管機關:交通部


6.【勞建保】創業後負責人的勞保、健保問題?

●負責人健保除非在其他家公司以員工身分投保健保外,只能投保在自己公司,不能投在公所、職業工會或用眷屬身分投保。
●負責人若想在自家公司加入勞保,需要在有員工加入勞保的情況下,才能加入勞保。若有一天員工離職退出勞保,負責人仍可繼續投保勞保。
●負責人在沒有員工的情況下,可在工會投勞保。
●負責人可以在自家公司只投健保不保勞保。
●五人以上員工就要強制公司為投保單位,替員工投保勞健保。


7.【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應備文件

公司登記、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公司章程
3. 股東同意書影本(股東需親自簽名)
4.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
5.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
6. 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7.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
8. 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 。
9. 設立登記表二份 。
10.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8.【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應備文件

公司登記、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公司章程
3.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
4.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
5. 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影本
6. 股東名簿
7.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
8. 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9.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
10. 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 。
11. 設立登記表二份。
12.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9. 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

公佈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公佈日期:98/03/12
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經濟部為簡化公司及商業的設立程序,改採「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把管理工作,如都計、建管、衛生、消防,和登記業務分離,廢除行之多年的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營業登記會回歸各地區國稅單位辦理。